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29號
TYDV,111,家救,129,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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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貴維


相 對 人 傅春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1年度監宣字第709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案號如上),因 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 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委任狀,足認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 桃園分會審查認確無資力,應屬可信,並經法扶基金會認定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並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 明可佐,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再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10條,精神鑑定費用不在暫免預納之範圍內,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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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