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惠美
相 對 人 陳興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因聲請 人為無資力之人,無法支付訴訟費用,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 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證。又 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07號監護宣告事 件受理在案,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