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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