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傅仰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蘇肇邦、江進國、
曾文健、廖許桃妹、林益男、林郭淑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