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SATEE SUDJA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票原本(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發票人BO
ONPROM KHAMPHU非本件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