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704號
TYDV,111,司票,1704,202208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賴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ILLARES CAREN SERRANO(卡莉)、DE
LA CRUZ CINDY LAMSON(辛蒂)、ANDRES APPLE CABATO(安波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MILLARES CAREN SER RANO(卡莉)、DELA CRUZ CINDY LAMSON(辛蒂)、ANDRES APPLE CABATO(安波)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 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