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廖淑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祥、呂真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與不動產謄本相符之附表3份。
三、表明本件實際債權額。
四、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