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90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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