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
債 權 人 黃逸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凱雄即楷矽行銷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張凱雄 即楷矽行銷企業社戶籍設於桃園○○○○○○○○○,因住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