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27號
TYDV,111,司促,9227,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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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7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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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