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26號
TYDV,111,司促,9226,202208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6號
債 權 人 林皇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悠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