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雄虔、劉慶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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