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990號
TYDV,111,司促,8990,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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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劉雄虔劉慶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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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