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14號
TYDV,111,司促,8714,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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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1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債 務 人 林章輝

蔡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瑪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陸
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
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查林章輝於民國111年6月18
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
,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
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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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