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債 權 人 竹城富士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尹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介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楊 介一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 已於111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