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30號
TYDV,111,司促,10130,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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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李玫瑰


許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壹
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伍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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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