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12號
TYDV,111,再易,12,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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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審原告 邵曰道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張源光等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 規定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8,10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核屬起訴不備要 件及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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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