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118號
TYDV,111,催,118,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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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張港生(即張恒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 張恒業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 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 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復未敘明遺產是否 已分割?如已分割,應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 ,則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蓋全 體繼承人之簽章)及印鑑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 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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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