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994號
債 權 人 黃子瑒(原名:黃俊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家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
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掛號郵件須載明收件人姓
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