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64號
債 權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債 務 人 郭秀本即安和藥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秀本即安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和藥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貨款金額新台幣(下同)526,056元如何計算而來
?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列明各次銷售藥品品
名(中文即可)、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各筆
銷售藥品應同時列明其釋明文件即出貨單號;各次藥品
出貨時所附設該藥品係在有效期間之標示或記載。
三、與貨款金額526,056元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銷貨金額、已付金額
、總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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