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749號
TYDV,111,促,9749,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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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749號
債 權 人 謝富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日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葉日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
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159號存證信函足資認定邱春蓮有權
代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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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