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641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承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承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