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559號
TYDV,111,促,9559,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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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559號
債 權 人 胡孝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姚周春貴
即胡善之繼承人)、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良(即
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佑即胡善之繼承人
周櫻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姚周春貴(即胡
善之繼承人)、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
承人)、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良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
佑(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更正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六人應返還伊代繳稅款金額共計新
台幣(下同)77,425元(含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惟
債權人代繳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依釋明文件證物1
、2、3互核觀之,其納稅義務人均為:周裕慶(歿)、
白周秀珠(歿)、債務人六人等,共八人公同共有,是
債權人應提出「系爭代繳土地各(公同)共有人應分攤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明細表」【分別列明:代繳土地
地段、地號、代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總額、依其應
繼分,八名(公同共有人各應分攤稅額若干),且請求
金額應分別依代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扣除已歿之周裕
慶、白周秀珠應分攤之稅款,具狀敘明】。
四、系爭土地(台南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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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