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529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李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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