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450號
TYDV,111,促,945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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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50號
債 權 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敏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
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11樓之2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債務人彭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八、社區住戶規約。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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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