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16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創城、邱創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邱創城、邱創新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