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110號
TYDV,111,促,9110,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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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110號
債 權 人 顧澤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恩慈林正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林正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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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