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074號
TYDV,111,促,9074,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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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074號
債 權 人 徐毅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敏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宋敏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VI設計合同」影本。
三、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本件係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
請求債務人返還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之釋明文件
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150,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
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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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