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90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彩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玖佰壹拾肆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