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57號
債 權 人 中壢京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佳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君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君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
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釋明林君澤利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之建物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林君澤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
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
登記明細表)。
五、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27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六、請提出完整之住戶規約影本。
七、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54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
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請求項目、請求年月份
、金額、總金額,並提出暨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影本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