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01號
債 權 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ALENZUELA GLADYS BELTRAN(娃仁菈)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債務承認書(ACKNOWLEDGEMENT OF
DEBIT)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
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
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註:債權人提出之中譯文
內容不完整)。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