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8800號
TYDV,111,促,8800,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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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雅琳胡瑞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孫雅琳胡瑞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完整「放款暨借據約定書」影本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
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955,629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
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放款暨借據約定書、同意書何
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
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
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本件債務人胡瑞樟之住所設於外縣市,故請債權人具狀
敘明是否主張債務人孫雅琳胡瑞樟「連帶」或「共同
」給付?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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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