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6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峰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峰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蕭財英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 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依兩造契約書所示,債務 人蕭財英是共同借款人,未見連帶給付之依據)、釋明請求 金額新台幣501,24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 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 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 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 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 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 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 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釋明本件違約事 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 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 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 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若否,亦應 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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