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959號
TYDV,111,促,7959,202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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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59號
債 權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航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陳玉玲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非訟代理人 廖堃安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1,000元(對債務人各別請求)、提出債務人安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全 部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及身分證 號,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 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釋明聲明第一項請求379,602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 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 、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 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聲明第二項( 1、釋明請求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綠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2、請求金額5,120,757元, 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運送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分列各 次運送日期、委託人名稱、各次運送完成收貨人名稱及簽收 證明、各次運費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 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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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