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7958號
債 權 人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債 務 人 台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郁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柒萬肆
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11年5月25日起至同年6月5日止
之清關費用應收帳款150,149元,經查,聲請人僅提出其單
方製作之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既未具體說明費用之項目為
何,亦未提出費用之單據補強佐證,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請
求顯無理由,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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