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7370號
TYDV,111,促,7370,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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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何瑩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揚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 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 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范 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第三人即存款戶名拱心石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其 他足資認定得向范揚承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 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 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聲請狀須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 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 存提款交易憑證」之存款戶名為第三人「拱心石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 范揚承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 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 ,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 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 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 足為據),故債權人補正之釋明文件不完整。又債權人若更



正以第三人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然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職此,債 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 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 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 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或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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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