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30號
債 權 人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麗 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 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及其現 任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債務人係短少給付何年 月之服務費?復未提出與該年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89, 000元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等文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 匯款132,795元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 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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