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050號
債 權 人 GENELLY(珍妮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CARREON MARGIELYN SAMSON(美吉玲)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完 整且正確之借款合同(AGREEMENT RECEIPT)中譯文,亦未 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暨相關釋明文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 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相關釋明文件,復未提出本件借款 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 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