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115號
TYDV,111,促,6115,202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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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115號
債 權 人 黃子瑒(原名:黃俊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家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提出債務人陳家尚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 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 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債務人陳家尚之最新戶籍謄 本,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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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