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1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群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肆佰肆
拾柒元,及其中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肆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