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邱金福
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律師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被 告 許燕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被告許燕婷及被告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國偉行當事人訊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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