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訴訟代理人 何鴻毅 被 告 李昱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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