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涂家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
月30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24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