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賃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33號
TYDV,110,訴,2333,202208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3號
上 訴 人 郭蘇翠琴
被 上訴人 洪進旺
訴訟代理人 王慕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2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原判決主文對其不利部分乃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3萬7,500元本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3萬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6,2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