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56號
TYDV,110,訴,1556,202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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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雅羚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
4日110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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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