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0年度,933號
TYDV,110,家非調,93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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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胡雅惠
相 對 人 鄧彥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彥廷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親子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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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