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7號
TYDV,110,家繼訴,7,2022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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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美均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美妗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確認遺囑無效等案件經鈞院以110 年度 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附表一編號24、 25、55、56、177、178、194、195之權利範圍欄位為誤寫,  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 必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 定更正;故如非法院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是法院未採取當事人之主張,自不屬可更正事項。三、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有顯然錯誤,惟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家 繼訴字第7號確認遺囑無效等全卷,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 中所附原證4,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中 所載權利範圍,與原判決附件所載權利範圍一致(見原審卷 第31、35、48及50頁)經核閱無訛,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 聲請人所為聲請尚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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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