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
原 告 楊慧虹
訴訟代理人 蔡憲宗
被 告 楊國棟
楊國豐
楊國賢
楊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許翠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楊國棟、楊國豐、楊國賢、楊宜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翠琴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死亡,業經 申報遺產稅而免稅在案,其中所投保之富邦人壽安泰壽險保 險、新光人壽保險均指定受益人,故不計入許翠琴之遺產總 額。又許翠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為許翠琴之合法繼承人,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爰依法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
二、被告楊國豐、楊國賢、楊宜璇則以:除保險已有指定受益人 之理賠外,均同意原告請求按應繼分每人5分之1分割等語。三、被告楊國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翠琴於110年1月22日死亡,除已指定受 益人之保險外,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分割,兩造為許 翠琴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新光人壽理賠審核通知書及理賠明 細、富邦人壽保險給付通知書、中國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 D0000000)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楊國豐、楊國賢、楊宜璇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 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1141條、第1151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 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 要旨參照)。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 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 、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 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繼承人許翠琴死亡後現仍遺 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依上開規定,兩造為許翠 琴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 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又不 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 有關係,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 乃係許翠琴其配偶楊桂林繼承自其母楊陳豆之遺產,因尚未 分割,仍與其他繼承人維持公同共有狀態,楊桂林死亡後, 該部分則由其繼承人即許翠琴與兩造轉繼承取得,仍為公同 共有狀態,因被繼承人許翠琴此部分遺產尚未取得應有部分 ,自無從由其繼承人分割為分別共有,仍應繼續維持公同共 有狀態;而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以外之其餘遺產,按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被告楊國豐、楊國賢、楊宜璇 具狀表示同意,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2至20所示之存款、股 票、車輛及保險如依原告主張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核屬公 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 公平,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翠琴所留之遺產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6 土地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公同共有) 4,196.49平方公尺、全部 由兩造維持公同共有。 7 存款 中華郵政慈文郵局 302,796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每人各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比例之應有部分。 8 存款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3,545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桃園區農會 1,414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 740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中和分行 5,800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渣打銀行莊敬分行 213元及其孳息 13 股票 華映 4,000股及其孳息 14 股票 緯創 2,293股及其孳息 15 股票 亞太電 1,310股及其孳息 16 股票 桑緹亞 514股及其孳息 17 股票 官田鋼 5,329股及其孳息 18 股票 新光金 8,363股及其孳息 19 車輛 車號000-000 20 保險 中國人壽美金壽險(保單號碼D0000000)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楊慧虹 5分之1 2 楊國棟 5分之1 3 楊國豐 5分之1 4 楊國賢 5分之1 5 楊宜璇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