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黃志銘
李佩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彭駿豪
黃裕鴻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陳儀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8頁第14行至15行「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應更正為「至原告黃志銘敗訴部分及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