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 告 吳曉貞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被 告 陳雯琳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行合議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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