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4號
TYDV,109,訴,2164,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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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 告 吳曉貞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陳雯琳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有行合議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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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