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71號
TYDM,111,附民,87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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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71號
原 告 黃羽榛
被 告 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 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 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 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 ,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 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 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 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查被告熊宇森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29日下午5時宣判,原告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8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原告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 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然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 ,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繫屬二審後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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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